淘寶一元利(淘寶裏麵一元)
淘寶一元利(淘寶裏麵一元) 时间:2025-07-04 16: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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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購”,顧名思義就是用一塊錢買到想買的商品。“一元購”消費模式,是商家將商品放到網上,等分成若幹“等份”出售,讓用戶協力付出所需的價值,每人1元,可同時多票,當一件商品“等份”售出到達預期商品價值時,幸運搶購竣事,係統隨機抽取一個消費者作為“幸運者”得到這件商品,最後平台配送出商品,將消費者綜合付出的金額打給商家,並抽取預先定好的傭金。
“一元購”交易模式簡單便捷,簡單來說就是“看中產品——1元購買——等待中獎”的過程。充分利用了消費者愛占便宜、以小博大的消費心理,打出的“一元買不到吃虧,買不到上當”的營銷口號,一擊即中消費者愛占便宜的小心機。此外,由於“一元購”平台打著電商創新銷售模式的幌子,使得其很容易逃避監管部門的合法審查。近來不少知名電商看到背後的盈利,也開始紛紛加入經營“一元購”平台。
一元購這種營銷模式,初看很像彩票和眾籌的集合體,但實際上與賭博或者博彩無異。博彩,也即是在賭博或比賽中得到彩頭。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彩票隻是在相關的合法部門才可以發行,剩下所有的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發行的“彩票”,都是一種變相的賭博。一元購的玩法,其實質就是將某個產品份額化,獎品化,由消費者按一元一份的形式予以購買——等同於下注(消費者可以多下注,同樣可以多買份額,以增加概率),在下注達到一定份額後(一般是相當於產品價值額的120%),再公布中獎的某一名消費者(也就是中彩),該名消費者獲得該產品的所有權,其他購買份額(下注)的消費者自動放棄或者喪失之前下注(消費)的份額投入。
結合我國《彩票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第三條規定:“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很明顯,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發行除了國務院特許發行的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一元購的商業模式,則完全符合了彩票的特征,一是按份額投注,二是特定規則下的射幸(中獎),三是本金不返還,不計付利息,隻不過是把獎品的形式從貨幣更換成了產品(商品)。既然在我國經營博彩行業要有特殊許可,沒有經過許可開設這種業務,自然屬於違法行為。在《彩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亦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隨後頒布的《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中則對非法彩票進行了定義:“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一)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本部分規定可以直接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對接: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製買賣的物品;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彩票管理條例》係通過國務院令形式下發的規範文件,屬於行政法規,所以非法經營彩票,擾亂市場執行,情節嚴重完全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由於博彩係在賭博或比賽中得到彩頭,其行為本質上屬於賭博,所以在網上開設非法彩票市場還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在這裏,非法經營彩票(賭場)的一個行為構成了兩個罪名的法條競合,至於在非法經營行為和開設賭場行為上的選擇定,可能取決於執法者對於一元購行為的理解和側重,從執法操作的易用上講,可能以開設賭場罪處理更便於執法者定罪處罰。
同時,工商總局《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中指出,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方式。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一元購的商品或獎品,大多都超過這個額度,其行為的違法非常明顯。
而在《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則明確指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從這條規定來看,一元購這種變相發行彩票的行為,還可能涉嫌到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若幹個罪名的聚合,常規上主要包含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罪名。構成上述罪名自然需要達到一定的要件和情節,隻是目前一元購產品的價格較低,涉及金額比較少,若是出現10萬元購車,執法機關往非法集資上考慮也是題中應有之意。
除此以外,“一元購”的規則和開獎程序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一元購”的中獎算法大部分是“商品最後購買時間前網站所有商品的最後50~100條購買時間記錄”,雖然是取自服務器時間,且精確到毫秒,但這屬於站內數據,而站內數據意味著“一元購”平台對這些數據是可控的。在一個自定遊戲規則,且缺乏有效監督的網絡平台,很難保證公平公正,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為什麽這麽多電商熱衷於發展一元購業務?根本原因還在於做莊家(賭場)的人永遠不會虧,特別是像這種“一元博大獎”,跟賭博非常非常接近的特點就是以小博大,全靠“運氣”,它的可能全都掌握在莊家、也就是互聯網提供商的手中,他們讓誰抽中,或者是怎麽一個規則,是隨時根據其掌控可變動的。而監管部門對於互聯網的後知後覺和惰,使得這種經營行為缺乏監管或者根本暫時不存在監管。
根據媒體披露的材料,“一元購”後台可指定中獎人。“一元購”係統後台帶有指定中獎功能。會員在前台注冊了,會產生一個ID號。在後台發布這個產品,比如蘋果手機的時候,可以設置指定某個會員中獎,填寫他的ID即可。媒體在網上找到一家為“1元購”提供建站服務的網站,以體驗為由,要求登錄後台查看功能,賣家提供了後台網址和管理員用戶名、密碼,記者登錄後,在“雲應用”模塊中,發現“指定中獎人”功能,在“會員列表”選項中,發現“批量導入的會員(虛假會員)”功能。“指定中獎人”功能可以實現指定中獎人的效果,方便暗箱操作;“批量導入的會員”功能,實際上就是添加機器人,購買人數不夠的時候,可以用機器人任意刷人數。平台的充值和賬戶功能完全在運營者掌控中,運營者可以自己給自己隨意充值,然後配合自己的小號去買。考慮到互聯網平台曆來刷單的光輝曆史,在監管和規則空白的情況下,完全不能排除運營商利用自己的小號刷單控製中獎率或者直接操縱中獎結果。如果運營者暗中操縱中獎,誘騙消費者前來消費下注,其中可能涉嫌以欺騙的方式取得消費者的錢財,則可能涉嫌詐騙罪。
一元購中,商品普遍溢價10%-20%的行為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為了確保運營商的利潤,一元購平台的商品普遍加價了4%到20%。比如一張100元的電話充值卡,120個人才能完成這個眾籌任務,也就是說這張充值卡的價格已經達到了120元。充值卡可以提現,提現還要再加5%的手續費。這部分超出的金額都是平台穩賺的利潤。這種提價行為毫無疑問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屬於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
各家上線一元購的平台,基本都是在2015年下半年注冊登記的。而2015年上半年,八部門聯合叫停了互聯網彩票業務,網易彩票、淘寶彩票、微信彩票等售彩平台全部停售,給一些互聯網公司的運營帶來巨大影響。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公司通過創新、眾籌的名義設計出了一元購的交易結構。但透過現象看本質,其實質就是互聯網彩票業務全麵叫停背景下的一次曲線突破,或者說偽創新。
2016年5月26日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發出第三十一次行業通報指出,當下網絡上很多購物平台以電子商務創新為名,開設所謂“一元奪寶”或“一元雲購”等變相賭博的平台,打著網絡購物幌子開展變相賭博的行為。媒購委法律顧問團就一元購平台存在的相關問題提醒消費者:
“一、通過眾籌或集資方式來開展博彩類商品銷售的遊戲行為需要得到前置審批,消費者要特別注意平台行為是否得到相關部門審批。同時,任何博彩類行為均是國家嚴控的特許行業,顯然此類平台並沒有獲得相關批準。
二、我國法律規定,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於抽獎行為,這些平台通過中獎銷售方式進行誘導,而且其商品標價普遍比正常市場價格高出20%牟取暴利,已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構成價格欺詐,幹擾市場秩序。
三、依據國家稅法,任何人通過博彩類行為獲得高價值獎品要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元購等平台上很多商品價值遠遠超越個稅起征點,而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沒有跡象表明這類平台履行了代繳代扣稅款義務,可能涉嫌構成逃稅。
四、而且商品質量問題也沒有辦法保障,造成消費者退換貨難。”
近日,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網絡“一元購”業務的定和處置意見》,明確將其定為變相賭博或者詐騙,對網絡“一元購”即將掀開新一輪整頓清理工作。
(來源: 未央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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